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旅游大道与五担岗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99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旅游大道与五担岗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

占地面积:46075.01平方米

地理位置:旅游大道与五担岗路交叉口西南角

土地使用权人: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地块未来规划:A33中小学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2023年6月,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受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委托,对旅游大道与五担岗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以下称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获悉,调查地块自2003年开始新建厂房,存在生产性企业4家,分别为马鞍山市双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城建铸造厂、马鞍山市创意金属加工厂、服装加工厂、家庭生猪养殖,2021年后,该调查地块进行征迁,企业进行搬迁,地块且于2021年12月地块主体建筑物拆除完成,现阶段地块为空地,未来规划为A33中小学用地。现场踏勘期间,未发现有外来堆土和固废,没有地下坑、水池及管线。目前地块内为荒地,地面较平整。地块周边为居民区、道路,地块用途为中小学用地,因此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一类用地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相邻500米地块内无工业生产,调查地块的污染来源为本项目地块马鞍山市双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城建铸造厂、马鞍山市创意金属加工厂在营运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污染,以及周边企业对项目地块通过大气沉降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带来的污染,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本次调查地块内调查土壤、底泥、地表水和地下水具体检测指标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污染物(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和pH,《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常规检测项目(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等除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基本指标。

三、第二阶段调查

(1)土壤环境

本次调查共共采集土壤样品163个(含15个平行样),送检土壤样品163个,土壤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从实验室分析结果可见,土壤的pH范围为5.60~8.76。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土壤酸化、碱化程度分析,调查地块大部分点位呈无酸化或碱化状态。土壤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砷、汞、铅、镉、氯仿以及石油烃有检出。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以及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

(2)地下水环境

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0个(含2个平行样),送检地下水样品10个,地下水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地下水中石油烃为0.07-0.25mg/L,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值,pH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Ⅲ类水质标准,其余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水质标准。地表水中监测指标满足V类标准限值。

(3)地表水环境

在地块内布设了4个地表水采样点,采集了5份地表水样品,送检了5份地表水样品(含1份平行样),从检测结果分析可知:地表水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4)调查结论

筛选结果表明:通过对调查地块内前后两次共计44个土壤监测点位,4个底泥土壤监测点位土壤样品进行分析,调查地块内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地表水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综上所述,调查结论: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以及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